公告日期:2013-09-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收到上海仪 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 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 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 年 5 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 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 100%股权。 2008 年 6 月 2 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 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 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 情况进行披露。2010 年 5 月 10 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 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仪电集团曾为公司控股股东。2011 年 12 月,仪电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 股份 139,517,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2%)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 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3 年 1 月,公司名称由“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鑫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 2 月,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详 见 2013 年 2 月 8 日《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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