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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拟受罚 投资者索赔即将启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综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10 17:13: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18年11月8日晚,千山药机(300216)发布公告,千山药机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被行政处罚公司]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此前,2018年1月17日晚间,千山药机发布公告称,千山药机在2018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8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随后,千山药机股价连续五个跌停。

  2018年6 月9日,千山药机方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随后,千山药机股价连续四个跌停。

  2018年6月13日,千山药机第二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697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千山药机第二次立案调查已结案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千山药机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证监会认为,千山药机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千山药机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千山药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祥华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千山药机的第一次立案调查仍未下发调查结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提示,千山药机2017年财报被拒绝(无法)表示意见,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未经审计,都是出现巨亏。此次受损投资者选择起诉的被告,需要讲究,以期持续执行。

  受损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公告等材料,千山药机的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9日之前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且在2018年6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情况而调整。 

  受损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千山药机股票打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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