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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科技(ST国农)即将被最终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2 13:01: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国农科技(ST国农)公告称于2018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6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琳女士、江玉明先生、杨斌先生:日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000004)或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林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江玉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杨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农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 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公告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后,公司连续三日,股价跌去近三成,股民损失惨重,截止被预处罚当日,股价跌去近一半。

  受损股民可以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对国农科技的诉讼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证券索赔专家李修蛟律师认为,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7年4月11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受损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股东开户证明;2、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国农科技股票打印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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