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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康得新信披违规遭深交所处分 股民可继续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3 21:04:4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新浪财经讯 2018年11月22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康得新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25天,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已收到超过430单针对康得新的索赔请求, 目前康得新股民索赔依然还在征集中。

  深交所的公告认为,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 9月 29日,康得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康得新拟与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碳谷”),康得新拟向康得碳谷增资 20 亿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 14.29%,康得集团增资 90亿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 71.42%,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增资 20亿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 14.29%,各方均以现金出资。2017 年 10 月 19 日,康得新披露《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明确康得新将与其他两方股东同步出资。2017 年 10月 23日,康得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17 年 10 月 30 日,康得新、康得集团、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康得集团的出资方式调整为以现金及其所持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出资,并于 2018年 12月底前到位。截至 2017年底,康得新承诺出资的 20亿元已全部到位,康得集团出资仅到位 2亿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 2%。

  康得新在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实际出资前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年 5月 18日才在深交所的问询下披露前述《补充协议》。

  康得新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康得新董事长钟玉、董事兼总经理徐曙、康得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杜文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对康得新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玉、董事兼总经理徐曙、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杜文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而在此前2018年10月29日,康得新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证监会因康得新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透露,大部分投资者对康得新被中泰创赢举牌的过程能否被证监会最终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心里没底。但如今深交所认定康得新、康得集团、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实际出资前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证实了康得新除了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外,还存在其他信披问题。

  李修蛟律师认为,证监会因康得新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而立案调查,但深交所对康得新存在的其他信披问题已查实并进行了处分,这或许会引发证监部门另外立案调查,对康得新在信披问题上进行全面查处。

  部分投资者向律师咨询,深交所已经对康得新认定存在信披问题并进行了处分,是否可以起诉康得新赔偿投资损失。李修蛟律师认为,因康得新信披问题导致投资者损失存在过错,受损投资者是可以向康得新索赔的,可以通过向康得新直接提出索赔请求,有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还是需要依据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深交所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投资者据此提起索赔诉讼,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建议投资者耐心等待证监会的最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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