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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索赔时间段: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买入的都可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7 11:32:4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1月26日晚华谊嘉信(300071)披露公告称,华谊嘉信公司及大股东刘伟分别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刘伟涉内幕交易,证监会拟对刘伟罚没逾3400万元;因华谊嘉信、刘伟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内幕交易+信披违规

  根据华谊嘉信10月26日公告披露的信息,2013年10月开始,刘伟作为华谊嘉信实际控制人、时任华谊嘉信董事长、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华谊嘉信原决定收购好耶广告、后转变为收购迪思传媒股权的事项过程中,其控制千石天泽6号账户参与华谊嘉信交易,该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所述“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七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根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刘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719.99万元,并处以1719.99万元的罚款。

  同时,华谊嘉信、刘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根据华谊嘉信公告内容,华谊嘉信2013年12月3日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伟作为持有华谊嘉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所述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公告的《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除此之外,华谊嘉信还涉及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

  因华谊嘉信、刘伟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受损股民或可诉讼索赔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证监会最终因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则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可要求华谊嘉信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李修蛟律师提示,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或可依法准备诉讼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需要由法院最终认定。

  李修蛟律师表示,对于已接受此前投资者索赔委托的案件,将在华谊嘉信的最终处罚出台后尽快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同时,继续征集有索赔意向的受损投资者,大家可以把自己买卖华谊嘉信股票的情况告知我们,我们确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可索赔的具体金额。

  受损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股东开户证明;2、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华谊嘉信股票打印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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