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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一审、二审将持续开庭 受损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2/27 23:25: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期,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梁健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

  据悉,该案二审将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点15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部分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也将于3月15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密集开庭。

  前期受损投资者一审胜诉

  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9月5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处罚公告后,数百受损投资者向超华科技提起诉讼,索赔数千万。

  广州中院对前期起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超华科技及时任董事长梁健锋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后,被告超华科技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将逐步安排二审开庭审理。

  适格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根据一审胜诉判决,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目前广州中院对超华科技案件的审理,已经进入了快车道。2019年前后立案超过100人次,将安排在3月份开庭审理。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日前为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及时办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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