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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7/23 1:38:52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088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2020年7月7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2019131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二、《行政处罚事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楼。
金锋,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永聪,男,1983年8月,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恺英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恺英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 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永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对于相关情况的说明
2020年7月7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款60万元,陈永聪先生、金锋先生已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各30万元。
另外,公司已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问题所反映出的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法规贯彻不到位情形,进一步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会计核算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公司财务部认真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针对具体业务情况,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学习培训,提高在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经济实质审慎进行专业判断和估计。
四、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原文链接:恺英网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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