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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被正式处罚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9 0:49:53

  2020年4月27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环生物,代码:00051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4号及《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34、35、36、38、39、41、42、43、44、45、46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四环生物、陆克平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一)陆克平控制陆宇、郁琴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二)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交易四环生物股票情况。(四)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故中国证监会认为,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

  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故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公司及陆克平等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2019年9月23日,四环生物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35号)。2019年1月7日,四环生物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005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四环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知名证券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认为,四环生物索赔条件暂定为:初步确定: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律师在收到赔偿款前不收取律师费。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四环生物被正式处罚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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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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