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拟被处罚 股民索赔拟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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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13 12:47:07 |
2021年7月11日收盘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八菱科技、ST八菱,证券代码:00259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桂处罚字〔2021〕2号)。
公告显示,证监部门查明,八菱科技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有:2019年5月,八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杨竞忠与王安祥及其关联方达成一揽 子交易:八菱科技以现金收购王安祥及其关联方所持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王安祥受让杨竞忠所持八菱科技10%股份。弘润天源被收购前存在瑕疵资产4.76亿元。为解决该问题,王安祥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8日向胡祖环借款29,600万元和17,000万元用于置换上述瑕疵资产。借款时双方约定,将借款存为定期存单,为胡祖环指定的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在开出相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就相当于王安祥归还了借款。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清偿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00万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造成上市公司资金重大损失。
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广西证监局拟决定:1.对八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3.对顾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4.对黄生田、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一般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最终证监部门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证监部门认定八菱科技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2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要求八菱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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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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