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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索赔案胜诉,律师团队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7 12:49:17

  2021年12月24日,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纶新材,曾用名:新纶科技,证券代码:002341)股票索赔案件获得一审判决胜诉。李修蛟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新纶新材证券索赔案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判决新纶新材向339名投资者赔偿约7520万元,投资者起诉总金额约9170万元,赔偿比例约82%(每个投资者有不同的核算比例)。 (新纶新材维权律师推荐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

  一、本系列案中,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新纶新材在2016年至2018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院确认新纶新材的前述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具备重大性。

  二、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 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  

  三、本系列案虚假陈述属诱多型,完全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有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之分,本系列案原告投资新纶新材股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新纶新材没有证据证明本系列案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本系列案虚假陈述的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至于损失因果关系,本院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

  四、本院认定各原告的损失与新纶新材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直接的损失因果关系,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新纶新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新纶新材的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新纶新材投资者索赔律师推荐),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律师团队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新纶新材索赔案胜诉,律师团队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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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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