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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基础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启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9/1 20:46:23

  2022年8月25日,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基础、*ST基础、ST基础,股票代码:60051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具体如下: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一)海航基础相关关联方及占用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方交易。(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海航基础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海航基础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故中国证监会拟对海航基础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此前2021年1月30日,海航基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称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需关注的资产。2021年12月18日,海航基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372021091号)。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海航基础(*ST基础、ST基础)股民索赔案件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航基础(*ST基础、ST基础)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1月29日间买入海航基础股票,并在2021年1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海航基础(*ST基础、ST基础)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微信号:13719131860,邮箱:sugio@vip.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海航基础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启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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