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索赔条件初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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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 14:00:48 |
2022年12月30日,苏州扬子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新材,股票代码:300104)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尽管公司并未披露具体事宜,但6月以来,公司已收到多份监管函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深交所10月12日下发的监管函显示,扬子新材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后构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0年11月,公司对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持股比例由51.22%被动稀释到47.20%,巴洛特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原对巴洛特提供的日常经营性借款2740万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且巴洛特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但扬子新材并未及时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而是迟至2022年10月10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深交所要求扬子新材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扬子新材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在2022年12月30日前买入扬子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原文链接:扬子新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索赔条件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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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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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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