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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被正式处罚,股民可即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8 16:26:23

  2023年1月19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研、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发布公告称,2023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经证监部门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 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 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 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 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新研股份公司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主营业务为航天及航空业务,高端农牧机械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新研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或以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新研股份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在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1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新研股份受损股民索赔诉讼案件将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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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新研股份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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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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