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拟被处罚,律师:股民索赔条件进一步确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E公司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6 12:56:46 |
2023年6月3日,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航天动力,股票代码:600343)发布公告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的公告。经证监部门查明,航天动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0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458.54万元、85,360.20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万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航天动力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证监会拟决定责令航天动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此外,拟对郭新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2005号)。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航天动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航天动力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2017年3月31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买入航天动力股票,且在2022年8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原文链接:航天动力拟被处罚,律师:股民索赔条件进一步确定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延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律师团队提供股票索赔法律服务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相关资讯 |
没有相关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