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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被处罚变ST华通,踩雷股民如何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1/10 20:57:49

  2024年11月7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世纪华通、ST华通,股票代码:00260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世纪华通(ST华通)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4日期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且2023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查阅《行政处罚通知书》可知,世纪华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 准备6,236.30万元。(二)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三)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四)2020-2022 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 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二)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 和利润、虚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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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世纪华通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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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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