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云内动力,证券代码:000903)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云内动力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云内动力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公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查明,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拟决定:对云内动力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此前2024年4月16日,云内动力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年4月26日,云内动力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5年1月11日,云内动力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云内动力被证监会预处罚,踩雷股民可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