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8月16日公告被处罚,投资者索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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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8/20 1:05:14 |
2025年8月16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京蓝科技、*ST京蓝,证券代码:000711)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京蓝科技(*ST京蓝)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2、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2025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是: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 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年 6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下称“苏化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决定:对京蓝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ST京蓝曾因信披违法被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京蓝科技8月16日公告被处罚,投资者索赔已启动
本文关键词:京蓝科技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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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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