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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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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12 23:36:06 |
2026年1月9日晚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尔雅、美尔雅。证券代码:600107)及公司以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继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2号)。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美尔雅(ST尔雅)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美尔雅(ST尔雅)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根据湖北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美尔雅涉及的主要违规为:ST尔雅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截至2023年8月15日,ST尔雅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万元。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关交易事项。ST尔雅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5.26%;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5.51%。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美尔雅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本文关键词:美尔雅投资者索赔|美尔雅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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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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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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