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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被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进一步确定,律师团队已代理起诉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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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3/10 14:14:03 |
2026年3月3日,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向日葵,证券代码:30011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之前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5年12月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注函》,2026年1月15日,向日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向日葵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2月25日收盘前买入向日葵股票,并且在2025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目前,李修蛟律师团队已将收到的委托材料进行核算,提交法院立案。
经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准化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向日葵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年12月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向日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向日葵、吴少钦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向日葵被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进一步确定,律师团队已代理起诉立案
本文关键词:向日葵投资者索赔|向日葵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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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ofar8@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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