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晚,紫晶存储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21年3月以来,存在以银行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截至3月10日,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余额合计3.73亿元。据悉,相关违规担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郑穆授意安排完成,其承诺就违规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潜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上交所当晚火速对紫晶存储下发问询函,五问违规担保来龙去脉,同步启动纪律处分严肃问责。以下是上交所的问询内容。
1、违规担保涉及的被担保方是何背景?资金实际流向何处?
目前,已发现违规担保涉及的14家被担保方,部分系公司的客户或与公司客户存在关联,部分和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上交所要求公司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追问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产生原因及合理性,要求公司披露被担保方的基本信息,明确说明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要求公司披露被担保方借款的资金用途和实际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2、1亿元资金被转出具体过程,操作是否合理?
公告显示,存于广州银行的1亿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已于2022年3月5日到期,相应资金于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浙江景朝的银行账户。上交所要求公司披露1亿元资金被转至浙江景朝的具体过程、办理依据、参与人员;在质押协议效力存疑的情况下,1亿元资金被转至浙江景朝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对相关资金进行追偿的具体安排。
3、质押担保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如何?并要求公司审慎评估风险敞口并详细说明整改措施。
本次违规担保涉及资金占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的40.49%。上交所要求公司逐笔核实并披露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是否为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是否在公司财务报表体现,并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审慎充分评估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敞口。同时,结合1亿元资金已转至被担保方、后续质押担保将陆续到期的情况,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现金流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详细说明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具体进展,明确整改期限。
4、违规担保法律效力,内控缺陷如何整改?董事长如何赔偿?
公告显示,相关违规担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郑穆授意安排完成,其承诺就违规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潜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交所要求公司披露违规担保的相关参与人员、担保协议签订过程、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公司与被担保方、银行之间关于存单质押担保事项的具体约定,并提交全部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本次担保事项的法律效力、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要求公司全面梳理对外担保及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查找问题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整改。同时,要求充分说明董事长相关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及是否存在保障措施,并就其“在公司或子公司依法向相关方追偿到位之前,将尽快先行筹划资金填补公司或子公司的损失资金”等,核实并说明具体时间安排。
5、信息披露为何前后不一,保荐机构是否尽职履责?
公司在前期定期报告回复中称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此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针对这一“打脸”行为,上交所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严肃自查并披露前期回复监管问询的核实过程,实施程序及获取的证据,说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及责任人。
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证券争议解决组组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为了防止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损害股东利益,确保其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公司本身的真实意思,《公司法》第16条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能够单独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公司权力机关决议同意,具体包括两条规则:一是在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的机关,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担保事项,以此作为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依据;二是在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即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修蛟律师谈到,司法实践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审判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实践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二是九民纪要前后,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6条普适效力,担保合同无效,但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确定双方的责任,判决上市公司承担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缔约过失责任;三是《民法典》后,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修蛟律师认为,紫金存储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理论上应当全面适用《民法典》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看来,紫金存储对违规担保事项,极有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原文链接:紫金存储违规担保,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