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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类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科创板异常交易  严重者将被逐出市场
作者:王晓宇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4 17:31:45

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除对交易机制和异常波动情形作细化明确之外,《细则》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内的五大类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尚属首次。

这是上交所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相关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五大类11种行为被点名

第一,对于虚假申报,细则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会对三类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以及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多次同时存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以及申报后撤销申报的情形,并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交易行为。

(3)当初与连续竞价阶段且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时,投资者同时存在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情形。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细则释义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股价也是分三种情形:

(1)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的行为。

(2)对于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跌)幅4%以上的交易行为。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以及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交易行为。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

(1)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的交易行为。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自买自卖是指投资者在做股票交易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交易行为。

(2)互为对手方交易则是指投资者股票交易时,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情形。

第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认定标准为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也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上交所在甄别投资者行为时,以合并计算为基础。即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在计算交易规模时,以单向计算为基础。即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据介绍,关于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明确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于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视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屡犯、累犯等异常交易实施者,交易所还将从严监管,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的;

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外,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券商在没有适当的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也会被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除了警示、监管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外,严重者甚至会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行为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投资者对提升监管透明度、公开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也有一定的呼声。

事实上,自2016年起,上交所已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证券公司合规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市场公开阐释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基本逻辑,积极有序推进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公开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以《细则》形式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全面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推动“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型,同时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上交所表示,《细则》发布实施后将严格遵照执行,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并将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持续评估、优化调整,完善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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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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