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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度解读新证券法:内幕交易责任人如何界定?
作者:李鸿杰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14 10:53:35

  新浪财经讯 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萧条到繁荣的“跃进”三十年。回首过去30年,股民数量剧增、投资者结构不断优化,法制化下证券市场日趋完善。

  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在即,哪些调整会对未来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深远影响?又有哪些股民措施会使1.6亿股民受益?

  新浪财经《法说资本》315特别策划,邀请资深证法律行业资深人士,为您讲述法前案后。

  本期做客嘉宾是李鸿杰律师,曾就职于大型国有上市企业,有1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研究生学历,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大连市优秀公益律师,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相较于上市公司而言在信息获取、资金风险、法律保护意识等多方面均处于劣势,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证券法修订的一项基本原则。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证券法》特别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李鸿杰律师从证券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分析《新证券法》对普通投资人保护方面的变化。

  证券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的惩罚,民事责任则主要是对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新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包括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与投资者保护相关规定。

  一、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85条,增加“未按照规定披露”为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证券法修改前,只有在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才涉及追究民事责任。《新证券法》将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未按照规定披露”。

  另外,将过错推定责任扩展到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法律上推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因举证证明存在过错并证明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过错推定责任将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投资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增加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主体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并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有关人员列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另外,《新证券法》第53条第3款以及第54条第2款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仅限于“行为人”,还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接受泄露信息的人员、进行证券买卖交易的人员等,这些主体均可能成为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还有,证券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55条列举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并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与此相对应的,在法律责任方面同时新增了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如:

  第84条第2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管理人员,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8条:证券公司未按规定承销证券,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89条: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列举了《新证券法》中涉及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内容。在以往的证券纠纷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主要包含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四大类别,其中占比最高的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从实践来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仍然需要以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前置条件,内幕交易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由于难以认定其中因果关系,投资者成功获得赔偿的案例还不多。《新证券法》的实施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看到了获得损失赔偿的更大希望。

  《新证券法》提高罚款标准,加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震慑违法者。同时,健全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实现追偿,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最终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

原文链接:律师深度解读新证券法:内幕交易责任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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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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