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公告:因未经公司审议通过 1.4亿担保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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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7 0:11:43 |
4月30日,长城影视发布公告称,收到此前与浙商银行的担保合同纠纷裁判书。因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且未公告,法院认定公司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018年6月27日。长城影视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差额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长城集团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遂起诉长城影视、赵锐勇和赵非凡。
经过长城影视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与浙商银行之间的任何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融资事项等;因此认为该担保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事项无效。杭州市中院同样认为无效。
因此法院根据最高法判令赵锐勇、赵非凡对长城集团应向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支付差额补足款1.4亿元和违约金,立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锐勇、赵非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长城集团追偿。长城影视对上述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中长城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长城集团追偿。
长城影视表示,公司董事会自2018年11月14日至今,陆续向长城集团就重大事项发出问询,并陆续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函。长城集团在回函中均声明“长城集团不存在关于长城影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目前,长城集团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长城集团正在积极努力与外部战略合作者进行股权合作,引入外部资金,尽快解决债务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将继续督促长城集团采取有效措施,并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链接:长城影视公告:因未经公司审议通过 1.4亿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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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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