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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吕瑛群、皇甫滢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8 23:09:48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瑛群、皇甫滢: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2019〕296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银行函证实施有效控制,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华仪电气有149个银行账户。你们在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谨慎将询证函交由公司陪同人员,并由公司人员提交给银行人员盖章。审计人员在旁观察等候并拍照,控制不到位。此外,函证取回后,在交给公司扫描留档过程中,亦未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合理保证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对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怀疑,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获取了公司浙商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等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但未合理关注对账单的异常迹象:部分月份对账单格式不同于其他月份,如无银行标识、电子二维码、币种、打印日期等重要信息;部分打印日账户余额与实际余额明显不符等,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吕瑛群、皇甫滢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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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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