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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600518):关于收到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15 13:58:09

    ST康美(600518):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1.02.10 19:02
    重要内容提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关于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自 2017年 4月 20日(含)至 2018年 10月 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年 10月 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州中院民事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概况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 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于 2020 年 12月 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
    2、被告: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 21名时任董监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410,522 元;
    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 123.17 元、印花税 410.52元、利息损失 1,172.51元;
    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 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 2016年、2017 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 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三、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广州中院经调查确认:康美药业系沪市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2016年之后曾先后简称为康美药业、ST康美,代码 600518。康美药业分别于 2017年 4月 20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康美药业股票 10月 16日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收盘跌幅 5.97%,此后连续三日以跌停价收盘。2020 年 5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康美药业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顾某某、刘某某等 11 名投资者以康美药业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推选顾某某、刘某某等 2人拟任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刘某某等主张本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10 月 16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含)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证券代码: 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7年 4月 20日(含)起至 2018年 10月 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 年 10月 15 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广州中院民事裁定,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原文链接:ST康美(600518):关于收到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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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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