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造成恶劣影响将列入终身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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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19 23:50:07 |
6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开始实行。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将证券市场的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两类。执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的适用规则。《规定》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间接在交易证券的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规定》还对七类情形进行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或者引发执法的次生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的对象及适用情形。《规定》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在适用情形方面,将信息披露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列入终身禁入情形,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严重扰乱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高莉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审慎制定了相关的适用规则,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五年期限的上限,在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执法情况采取与之相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运行。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原文链接: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造成恶劣影响将列入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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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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