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股东陆金澈拟减持不超1.17%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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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3 0:30:16 |
鼎胜新材(36.010, 1.51, 4.38%)(维权):股东陆金澈拟减持不超1.17%股份
鼎胜新材(603876)1月12日晚间公告,持股1.17%的股东陆金澈计划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66.5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7%。
延伸阅读:
2022年1月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胜新材,证券代码:60387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鼎胜新材投资者维权律师推荐)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查明,鼎胜新材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付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此前2021年4月29日,鼎胜新材发布《天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2021年12月4日,鼎胜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一旦证监会对鼎胜新材作出正式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鼎胜新材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鼎胜新材股票,并在2021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后再提取一定的比例。 原文链接:鼎胜新材股东陆金澈拟减持不超1.17%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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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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