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投资者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投资者获赔比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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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3/4 23:00:23 |
*ST索菱(002766):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时间:2022.02.16 17:0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 年 7 月 23 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管理人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及(2021)粤 03 民初3683-3686、3688-3694、5175-2 号、(2021)粤 03 民初 3679、3808、4484-4489号、(2021)粤 03 民初 3687、5175-1 号、(2021)粤 03 民初 4110、5192、5212号《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共计 36 名投资者 被告/被告之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涉诉标的金额(元)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涉诉标的金额(元) 李磊 21,868.00 孙庆利 7,261.36 刘天奇 92,855.20 赵宇 204,293.10 1 5175 号 王娟 647,238.00 吴英芝 15,367.73 5 5184 号 于欣然 323,975.00 徐文荣 17,436.17 朱讯莹 48,290.41 余爱清 57,605.71 蔡晓岩 28,592.89 王洪亮 18,965.63 2 5181 号 黄文汇 7,342.12 6 5192 号 钟建波 11,463.40 高苹 10,173.26 方燕 764,484.00 7 5201 号 李鲜华 83,848.71 陈彩娅 1,356,226.00 杭正华 111,949.99 郭文婷 1,673,682.00 邵彩琴 12,316.81 胡激 636,062.00 缪鹏飞 70,802.18 金振华 - (2021) 李世达 11,064.75 8 粤 03民徐芳 101,205.00 初 5205 3 5182 号 号 (2021) 黄佳 178,293.52 9 粤 03民杨小凯 76,522.26 初 5212 号 刘娜 74,489.96 (2021) 蒋捷 1,041,648.00 粤 03民 10 郑立平 23,879.61 初 5299 盛晓亮 397,076.00 号 4 5183 号 昝琳 326,880.43 谭文宏 26,706.38 郑岭岭 23,171.06 王定良 33,611.01 合计 8,536,647.65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1 年 12 月 24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4110、5192、52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吴文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 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郭小宝、黄子龙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5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邓庆明、林晓罡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邓先海、谌勇超、郑晓明、苏奇木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 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童方义、蔡春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被告魏丙奎、魏有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1%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驳回原告俞龙华等 3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1 年 12 月 24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3687、5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刘更宏、刘天奇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三)、2021 年 12 月 24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3679、3808、4484-44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王超等 8 人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王超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2021 年 12 月 24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3683-3686、3688-3694、517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廖慧等 14 人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廖慧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廖慧等 13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2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32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张华国赔偿投资损失 153,986.56 元;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吴文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郭小宝、黄子龙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5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邓庆明、林晓罡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邓先海、谌勇超、郑晓明、苏奇木分勋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童方义、蔡春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被告魏丙奎、魏有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 1%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驳回原告张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21)粤 03 民初 37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高少华撤回起诉处理。 (六)、(2021)粤 03 民初 38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本案按贾丽撤回起诉处理。 原文链接:*ST索菱投资者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投资者获赔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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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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