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3月10日举行的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表示,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标志着继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全国第三家专门的金融法院呼之欲出。按照《决定》要求,成渝金融法院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刘贵祥介绍,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他强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止金融“脱实向虚”。
依法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
提高证券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
刘贵祥表示,依法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依法提高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证券审判的着力点。
在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刘贵祥介绍,最高法在前期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基础上,在证券法修订后的第一时间出台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在法律制度层面支持中小投资者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搭便车”维权。司法解释发布后,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诉飞乐音响(3.410, 0.00, 0.00%)(维权)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股民人均获得赔偿39万元,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同时,去年广州中院也审结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集体诉讼一案。
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刘贵祥介绍,最高法今年1月修改并重新发布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其中有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废除了起诉前置程序,也就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起诉和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条件;二是明确规定“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即帮助造假的民事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织牢了“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
“我们还大力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用高质量金融审判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刘贵祥介绍,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标志着继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全国第三家专门的金融法院呼之欲出。“按照《决定》要求,成渝金融法院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也就是跨省域管辖金融案件。这无疑是加强金融审判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举措。”
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防止金融“脱实向虚”
刘贵祥表示,金融审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和引导金融“血脉”更好滋养实体经济肌体,防止金融“脱实向虚”,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刘贵祥介绍,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了155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认真落实对特殊市场主体的优先保护要求,对于金融消费者等交易相对弱势方,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予以特别保护。
刘贵祥还表示,在维权程序上,最高法立足降低维权成本,建全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实现了银行、保险、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全覆盖。2021年,各地法院委托银保监会诉前调解案件6.6万件,调解成功率高达65%,还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
刘贵祥表示,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帮助745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35万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充分体现了破产重整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重要功能。
刘贵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破产审判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去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通过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使结案量持续明显提高。2021年收案1.6万余件,结案1.2万余件,增幅均超过了20%,案件审理周期从2017年的平均577天大幅缩减至157天,减少420天。
“在案件审判理念上,我们一直强调‘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他说,一方面,对于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让其有序退出市场,及时释放盘活经济要素和资源,节省司法资源及公共管理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功能,及时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原文链接:设立成渝金融法院,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