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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发布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中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6 23:59:16

5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出席发布会。


会上,黄志坚发布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他表示,市中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证券纠纷审判机制,积极履行审判职能,近年来妥善处理了一大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和敦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黄志坚介绍,2017-2021年,市中级法院共新收此类案件4205件,结案4019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这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涉及董监高(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9人;涉及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涉案标的额14.23亿元。


五年间,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前沿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的问题做了探索,对热点问题、争议问题作出了回应。主要有:


(一)对法律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诱空型”虚假陈述作出了认定和审理;


(二)探索了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受理并审理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三)在案件中大胆参照适用域外法“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认定涉案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四)对投资者损失的核算方法做了不断的探索:从最简单的“算术平均法”到“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再到委托第三方适用“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法”;同时,在案件审理中逐步考虑系统性风险和个股因素;


(五)在确定董监高责任时,力争精细量化责任比例,做到“过罚相当”,区分“内部人”“外部人”,考虑信息来源,根据职责分工、专业技能、客观行为及主观心理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对证券服务机构,区分特殊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根据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义务不同,认定其是否勤勉尽责。


(六)追首恶,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避免了“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为净化证券市场秩序作了积极尝试。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做法上,市中级法院结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构建“15233”工作体系,在全国率先提出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系统化解方案,并在多元解纷、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业务专家咨询委员聘任等工作机制上大胆创新,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金融审判工作经验。


袁银平发布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等,并就十大典型案例的亮点作了介绍。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市中级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完善金融司法协同机制,推动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源头治理;高水平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提升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效率;探索证券期货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新型审判机制,努力推动深圳法院证券类纠纷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原文链接:深圳中院发布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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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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