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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1 10:59:06

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

在具体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基准日的认定,不仅决定哪些投资人有权提起诉讼,而且决定投资人的具体损失金额。

(1)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或者发生虚假陈述行为之日。

(2)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4)虚假陈述行为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确定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在法律上推定,至该日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股票价格的扭曲效应已被市场消化,其造成的价格泡沫已经被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的交易行为所挤净。

(5)虚假陈述行为基准价是指,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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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

本文关键词: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虚假陈述基准日,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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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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