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蛟律师团队: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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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4 0:12:44 |
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ST金正,证券代码:00247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及相关责任人,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金正大案的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间买入金正大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原文链接:李修蛟律师团队: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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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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