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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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05:37 |
> 我等共同推选___________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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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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