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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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51:56 |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信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国(国名)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某国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 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其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某某(签字、盖章) 乙方:某某某(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76.htm 原文链接: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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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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