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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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52:04 |
甲方 新郎: 新娘: 乙方 婚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饭店) 厅 婚 宴: 共 桌 第二条 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 元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 □其他服务项目 价款:人民币 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条四条 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 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天早上 12 H前付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 (三)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付清余款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 (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向仲裁机构(名称: )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新郎: 新娘: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婚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87.htm 原文链接:上海婚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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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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