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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31 0:26:04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047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3月17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89-1号)。

201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23号),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绿大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绿大地、钟佳富、谭焕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普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中国证监会应普乐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赵国权、胡虹、黎钢、罗孝银、郑亚光、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

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上签名并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时任董事胡虹、黎钢、钟佳富,时任独立董事普乐、谭焕珠、罗孝银,时任总经理毛志明。

2、绿大地在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 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 元;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 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 元;在2009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 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 元。

绿大地在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绿大地在2007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7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7 年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时任董事胡虹、黎钢、钟佳富,时任独立董事普乐、谭焕珠、罗孝银,时任总经理毛志明,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

对绿大地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8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 年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时任董事胡虹、黎钢、钟佳富,时任独立董事普乐、谭焕珠、罗孝银,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

对绿大地在2009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9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 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胡虹、钟佳富,时任独立董事谭焕珠、郑亚光,时任总经理徐云葵,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

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绿大地招股说明书,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绿大地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2、对赵国权、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本公司的说明

1、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04年至2009年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形成的前期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原控股股东何学葵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何学葵需以该次股份转让款向绿大地补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绿大地上市前资产虚增金额。公司已经收到何学葵补足的经法院认定的上市前虚增资产7011.4万元。

2、公司在2013年4月24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0]89-1号)中对公司拟罚款60万元已进行入账处理,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事项不会对2013年损益造成影响。

3、经公司研究,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60万元罚款。

4、目前,上述相关当事人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5、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3年6月5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23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ST大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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