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司法环境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年多来持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从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应该有300起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东方电子(7.990, -0.21, -2.56%)、银广夏、佛山照明(5.490, -0.04, -0.72%)、科龙电器、大智慧(7.270, -0.19, -2.55%)、金亚科技、华泽钴镍、五洋建设、康美药业和目前进行中的乐视网。
1月21日晚间,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
“今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指导和完善今后的各级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实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
《规定》共三十五条,依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八个章节。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取消前置程序,全面保障投资者诉权,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专业化处理提供程序保障;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解决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结合市场发展与审判实践,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等。此外,专门规定独立董事具体免责事由。
宋一欣律师表示,对于新司法解释,有下列重大突破:
(1)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从沪深京三大交易所扩展到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相关交易。
(2)废止了前置条件,但对重大性问题作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
(3)除了对虚假陈述作出定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外,还规定了预测性信息的特殊规定。
(4)细化了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规定。
(5)对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过错与过错责任、归责和免责抗辩做出了分类规定(包括内部人过错认定/董监高抗辩/独立董事抗辩/承销保荐机构等的抗辩/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责任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
(6) 对共同侵权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人之间追偿等方面也做了细化的规定(与发行人的连带责任/首恶的责任/帮助造假者的责任/重大资产重组参与人)。
(7) 对于损失认定做出了进一步全面的规范,除了继续对诱多型虚假陈述做出规定外,首次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债券欺诈发行中虚假陈述,多账户交易和反复买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同时首次对损失计算方法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规定。
(8) 专章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创造性地提出了诉讼时效以揭露日和更正日为准。
新发布的《规定》,对近2亿投资者如何维护切身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为投资者提起侵权索赔诉讼,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比如说,取消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方便了投资者的起诉范围和对象。又比如说,引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将预测性信息中的虚假陈述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虚假陈述纳入可诉范围,使得可诉范围扩大了。而计算方法的确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获赔金额,等等。”宋一欣律师指出。
此外,宋一欣律师表示,诉讼时效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为准,揭露日或更正日需要法院在审理以后才能确定,这就带来可能的变数,并可能造成诉讼时效事实上的缩短,极端情况下,会出现案件未审先销的情况(一般,确定的揭露日时点,往往会早于处罚决定书公布的时点,而多数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处罚决定书来确定揭露日的时点,揭露日早于处罚决定书公布日一年以上很正常)。
原文链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投资者索赔或迎大变天,维权律师解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