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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服从证监会处罚 不复议和行政诉讼 将按时缴纳罚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1 13:25: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月9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009号),对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

  2018年10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33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标号临2018-069)。

  2018年11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

  王国生,男,1971年9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马滨岚,女,1973年4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周联俊,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总经理,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黄巨芳,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副总经理,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陈磊,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会秘书,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28日,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仪股份(9.030, 0.22, 2.50%))与天成控股等30家承德苏垦银河连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垦银河)的股东签订《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西仪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天成控股等30家股东合计持有的苏垦银河100%股权。其中,西仪股份向天成控股定向发行6,596,931股股份置换天成控股持有的苏垦银河30%股权(以下简称资产置换事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第10条第2项约定:“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基于标的股权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2016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5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2016年12月29日,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证监会核准批复。

  2016年12月30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德高新区分局受理了苏垦银河股权转让事项。

  2017年1月6日,苏垦银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日苏垦银河原股东决议同意转让公司股权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苏垦银河新股东决定任命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017年1月,天成控股财务部门开始进行利润测算。1月20日左右,财务总监马滨岚向董事长王国生、董秘陈磊汇报了2016年利润测算数据。马滨岚认为,资产置换事项在2016年底已取得证监会批文和工商受理函,苏垦银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已经换成了西仪股份任命的人员,此次资产置换的风险和收益在2016年已完成转移,应将其确认为当年收益。

  2017年1月25日,王国生主持召开天成控股高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马滨岚、总经理周联俊、副总经理黄巨芳、陈磊。会议讨论决定,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公告:预计2016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此次业绩预告未进行董事会决议,未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当天,天成控股以董事会公告名义发布了上述2016年度业绩预告。

  2017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西仪股份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此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

  2017年2月28日,天成控股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提供了合并报表,报表中确认了资产置换事项的投资收益3,387万元,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97万元。

  2017年4月9日,瑞华所通过邮件将天成控股的合并报表数据发送给天成控股,这份文件显示天成控股2016年合并净利润亏损9,700万元,其中资产置换事项调减收益3,387.55万元,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158.3万元。

  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更正为-9,700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1)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663万元;(2)资产置换事项调减收益4,777.07万元;(3)计提坏账准备2,074万元。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股价于4月24日、4月25日连续两天跌停。

  2017年4月26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同日,天成控股发布公告称,鉴于天成控股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股价于4月27日、4月28日连续两天跌停。

  以上违法事实,有天成控股情况说明、天成控股公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瑞华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成控股在本次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

  马滨岚作为天成控股的财务总监,将置换收益确认在2016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生作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事务,是天成控股扭亏为盈公告发布的主要决策者,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联俊、黄巨芳、陈磊作为参与决策的董事、高管,对公司业绩预告这一重要信息披露事项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国生、马滨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联俊、黄巨芳、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5.670, 0.04,0.71%)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的全部内容。

  截至目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天成控股认错的态度很好,希望在后续受投资者的索赔过程中也能积极赔付)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 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天成控股服从证监会处罚 不复议和行政诉讼 将按时缴纳罚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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