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于 2020年 8 月 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编号:浙证调查字 2020489号、浙证调查字 20204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0年 8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2020年 9 月 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2号)。详见公司于 9月 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5)
2020年 10月 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何志涛,男,1982年 2月出生,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俞竣华,男,1972年 10月出生,时任联络互动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络互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联络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联络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 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 9 月 9日,第一笔 4,900 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年9月 9日至 2022 年 9 月 8日;2019年 10月 17日,第二笔 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年 10月 17日至 2022年 10 月 16日;2019 年 10 月 18日,第三笔 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10月 18日至 2022年 10月 17日。
2019年 9 月 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 10月 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 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 10 月 25日,联络互动披露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 2019年 12月 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 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30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