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 9起,涉诉金额合计 13,910.99 万元。其中,2019 年 4月 26日,东方网络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 5 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10,236.70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第 11.1.5 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 2019 年 8 月 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 2018 年 4月 9日至 2019 年 6月 18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中 2018 年 12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 2019 年 3月 13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 年 6月 18日起担任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7月 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 2019 年 8 月 8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