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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存在的违法事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4 0:27:03

  中信国安于2021年6月3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此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一)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

  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 10 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1,173,425,985.86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 2009 年虚增收入214,357,965.22元,2010年虚增收入115,461,334.51元,2011 年虚增收入15,218,555.10 元,2012年虚增收入149,281,244.75元,2013年虚增收入142,182,066.12 元,2014年少计收入 130,179,918.78元,累计虚增收入 506,321,246.92 元。具体情况如下: 1.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 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311,008,469.01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73,756,263.4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37,252,205.60元。

  2.青海中信国安与邦力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61,407,237.42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271,574,849.88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 10,167,612.46元。

  3.青海中信国安与四川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79,627,449.5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86,219,857.8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93,407,591.74元。

  4.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上海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79,713,256.6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23,579,459.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56,133,797.45元。

  5.青海中信国安与安徽辉隆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11,109,828.00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76,837,988.17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 65,728,160.17元(青海中信国安以安徽辉隆的预收款去冲抵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因而账面确认的收入小于实际发货量)。

  6.青海中信国安与湖北楚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99,897,903.58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6,347,278.7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53,550,624.82元。

  7.青海中信国安与河北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39,061,336.37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01,397,702.62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37,663,633.75元。

  8.青海中信国安与吉林倍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16,669,380.5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37,140,352.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79,529,028.33 元。

  9.青海中信国安与广东天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7,012,991.1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5,960,743.3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1,052,247.78元。

  10.青海中信国安与江苏永德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 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64,239,380.52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0,611,490.44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23,627,890.08元。

  (二)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

  (三)对2009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2009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33,032,726.7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033,580.80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2011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981,474.0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2012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2,749,803.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201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73,836,623.8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9.66%;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16,269,159.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6.56%。

  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 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原文链接: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存在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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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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