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被正式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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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4 0:30:44 |
2021年6月2日中信国安(00083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这意味着受损的相关股民现在可以依法提起索赔。中国证监会查证中信国安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 1,173,425,985.86 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累计虚增收入506,321,246.92 元;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青海中信国安与前述 10 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以上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的虚增利润总额在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30.95%、51.54%、47.24%、154.23%、189.66%、6.56%。
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吴毅群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30万元不等罚款。
2020 年 5 月 18 日中信国安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5 月 18 日、5 月 1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为此中信国安按规定在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该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对中信国安2009年至2015年的财报,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的审计报告。其中2009-2011年中信国安的年报审计机构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2012-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30日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的审计机构。对中信国安年报连续多年的虚假记载情形,审计机构均没发现,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有待查明。
国内知名的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创办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中信国安的索赔条件可以暂定为:自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索赔。初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提交相关诉讼资料,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原文链接:中信国安被正式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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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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