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文(000802)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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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28 0:22:31 |
一、基本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16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4 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娄晓曦、宋歌、张云龙、陈颖、贾园波、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北京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7 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10,800 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 年 1 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2,3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10,188.68 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38,000 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 2018 年签署。2019年 3 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5,5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35,849.06 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 46,037.7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 38.20%,虚增净利润 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 58.94%。北京文化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北京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文化董事长、时任总裁宋歌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董事、副总裁张云龙分管财务工作。宋歌、张云龙未能对世纪伙伴进行有效管控,审批案涉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文化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代表北京文化电视剧板块参与年报审计,发起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流程,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保证北京文化 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副总裁邓勇,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时任独立董事李华宾,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在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陈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 四、对贾园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娄晓曦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导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娄晓曦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5.1 条、14.5.2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其他说明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原文链接:ST北文(000802)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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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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