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长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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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13 12:34:36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 190221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原董监高及公司出具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7 号),具体内容 如下: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许高镭、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 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高洪星: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大额质押担保,其中:2017 年 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17,588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66%;2018 年上半 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8,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2%。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 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文化长城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 利用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 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以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 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 45,383 万元,用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 (一)取得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为满足潮州名源借款需求,董事长兼总经理蔡 廷祥、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向银行贷款提供前述担保, 潮州名源取得贷款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因潮州名源到期未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 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与关联方于 2017 年度,2018 年年度分别间接发生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4,067 万元、9,733 万元。 (二)取得文化长城直接转出的资金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文化长城通过向四家密切关系公司转出资金 后,向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董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 法人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文化长城与上述关联方于 2016 年年度、2017 年年 度、2018 年年度分别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749.7 万元、 20,775 万元、10,058 万元。 综上,文化长城 2016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 749.7 万元, 2017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24,842 万元,2018 年度发生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19,791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 证监会公告[2016] 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文化 长城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文化长城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 为完成业绩对赌目标,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将此 作为确认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对应的实际 业务情况下,为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假象,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 户、中间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 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金额,将区域代 理商转入的 6,855 万元(含税)确认为 2018 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 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 6,467 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 5,939 万元,占 文化长城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24.49%。 四、文化长城 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3 月 30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与翡翠教育原股东办理完毕股权过 户手续,取得翡翠教育 100%的股权。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文化长城对 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一是 2018 年 6 月,文化长城未能任命翡翠教育财务总监; 二是 2018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资金往来行 为;三是 2018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投资行 为;四是 2019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取得翡翠教育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未能对翡翠教育完成 2018 年报审计工作。上述情形,属于《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 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资方对 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应考虑因素。 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24 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 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 告中披露,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等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7 月 9 日,深交所对文化长城关于不同意合计持有 10.82%的股东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和董事任锋的 公告发出关注函,要求文化长城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其中包括“请核查你公司 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是否存在其他大额债务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债务 逾期未清偿情形”。2019 年 7 月 22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回复深交所表示,“董 事长蔡廷祥不存在其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经查,2016 年 12 月,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 5,718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该笔借款已偿还 1,980 万元,未偿还 3,738 万元,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回复深圳交易所的公告与 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 年 10 月 11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 收取。2016 年 10 月 26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转让事项。但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广 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同日,文化长城向隽隆贸易正式转让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长城瓷艺决定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变更 为隽隆贸易,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 年 1 月 16 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隽隆贸易正式变更为长城瓷艺股东,持股 100%。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化长城应于两个 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前披露有关进展情况。文化长城迟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发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 告》披露上述事项,对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 蔡廷祥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 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归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明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而未披露,导致相关临时报告 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蔡廷祥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 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高镭,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同时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承担联汛教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许高镭组织安排相 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 2018 年 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未能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关于 翡翠教育、与潮州名源等公司账款往来等相关事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予以 特别关注,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锋,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任锋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 2016 年年度 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核临时信息披露公告时未勤 勉尽责。 蔡雪凯,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负责文化长城的资金调配、融资和 质押担保等工作。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资 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归大股东及关联方个人使用;组织、 协调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于个人事项,直接导致文化长城披 露的定期报告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吴淡珠,作为文化长城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 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 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 2016 年—2018 年期间编制财务 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高洪星、谢建歆、金永丽、谢洁、陈伟雄,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 责,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交易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营业 收入及利润、未如实披露对子公司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答复深交所关注函事项、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 让后续进展,所披露的相关临时报告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文化长城的上述行为, 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廷祥、许高镭、任锋、蔡雪凯,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为吴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高洪星。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文化长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蔡廷祥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许高镭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任锋、蔡雪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吴淡珠、罗晨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高洪星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主导公司 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情节严重;许高镭作为作为 联汛教育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组织实施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 财务造假事项,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蔡廷祥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许高镭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 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处罚 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当事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 执》原件递交我局指定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针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关注到占用方的还款情况并已按实际情况计提,由于三家陶瓷厂也已经在向 公司陆续归还的部分款项可以覆盖前期应计提坏账金额,因此公司 2017 年不计 提坏账准备并无明显不当。根据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三家陶瓷厂按照余额 单独计提了 1.28 亿元的坏账准备,该笔计提是恰当的。 公司暂未触及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 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原文链接:文化长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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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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