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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堡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1 15:41:14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 柏龙 公告编号:2022-013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
总调查字 2104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6)。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 号),
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住所:广东省普宁
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陈伟雄,男,1978 年 11 月生,时任柏堡龙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
沙东街道。
陈娜娜,女,1979 年 9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王琦,男,1968 年 7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西塞山区。
林晓如,女,1985 年 7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监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
沙西街道。
江伟荣,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黄莉菲,女,1973 年 12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
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
贝继伟,男,1955 年 9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
市流沙西街道。
李义江,男,1954 年 8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
市流沙西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柏堡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
事人柏堡龙、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林晓如、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
江的要求,2021 年 12 月 3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柏堡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柏堡龙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
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2013 年至 2018 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1,276,355,996.12 元,累计
虚增利润总额 410,277,766.64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5,917,290.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47,850,914.29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0.47%,虚增
净利润 41,231,995.56 元;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377,724.44 元,虚增利
润总额 63,285,230.33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0.83%,虚增净利润
54,584,161.71 元;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071,376.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6,164,052.80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68.25%,虚增净利润 82,810,982.80
元;2016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营业收入 208,028,265.83 元,虚增利润总额
64,920,038.15 元,占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 69.43%,虚增净利润
54,922,705.25 元;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7,158,723.2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7,338,156.66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6.86%,虚增净利润
67,310,030.27 元;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190,547.39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847,751.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8.48%,虚增净利润
62,681,770.92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640,334.31 元,虚增利润总额
53,791,660.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24.67%,虚增净利润
47,282,316.43 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至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柏堡龙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
2012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4,177,440.20 元,2013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
存款 105,269,056.89 元,2014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28,713,271.09 元,
2015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61,975,314.92 元,2016 年 9 月 30 日虚假记
载银行存款 434,150,138.57 元,2018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37,975.363.28 元,2019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1,097,554,969.81 元,占
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16.84%、20.63%、39.07%、20.80%、29.26%、
24.38%、34.93%,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2018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 2012 年至
2016 年、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货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
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行为。
二、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
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计
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其中 2017 年支付 1.1 亿元,2018 年支付 2.2 亿元(募
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
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中 2.835 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
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
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
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三、柏堡龙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柏堡龙于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问,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3 笔,担保金额合计 11 亿
元。截止 2021 年 4 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 7.5 亿元,尚余担保金额 3.5 亿元。
2018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7 笔,担保
金额 2.9 亿元;2019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
项 14 笔,担保金额 4.2 亿元;2020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厦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12 笔,担保金额 3.9 亿元。
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披露 7 笔对外担保(均
在 2018 年发生),金额合计 2.9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9 年年报披露
对外担保共 21 笔(其中 2018 年发生 7 笔,2019 年发生 14 笔),金额合计 7.1
亿元(其中 2018 年发生 2.9 亿元,2019 年发生 4.2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
在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 16 笔(包括 2019 年下半年发生 14 笔 4.2
亿,2020 年上半年发生 2 笔 4000 万),金额合计 4.6 亿元。
柏堡龙在 2020 年年报中公告了 4.7 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 11 笔
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3.4 亿元。同时,相关对
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2005 年 11 月 14 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柏堡龙应
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柏堡龙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
事项。柏堡龙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
以及 2020 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银行流水、会计账套、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柏堡龙时任副
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柏堡龙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
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
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其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陈伟雄、陈娜娜是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
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知悉部分未披露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
会决议,系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拔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证监会共同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对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
款;
二、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 陈伟雄,男,1978 年 11 月生,时任柏堡龙董事长,住址:广东
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陈娜娜,女,1979 年 9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王琦,男,1968 年 7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西塞山区。
林晓如,女,1985 年 7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监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
沙西街道。
江伟荣,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柏堡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林晓如、江伟荣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柏堡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柏堡龙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
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2013 年至 2018 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1,276,355,996.12 元,累计
虚增利润总额 410,277,766.64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5,917,290.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47,850,914.29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0.47%,虚增
净利润 41,231,995.56 元;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377,724.44 元,虚增利
润总额 63,285,230.33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0.83%,虚增净利润
54,584,161.71 元;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071,376.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6,164,052.80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68.25%,虚增净利润 82,810,982.80
元;2016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营业收入 208,028,265.83 元,虚增利润总额
64,920,038.15 元,占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 69.43%,虚增净利润
54,922,705.25 元;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7,158,723.2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7,338,156.66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6.86%,虚增净利润
67,310,030.27 元;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190,547.39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847,751.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8.48%,虚增净利润
62,681,770.92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640,334.31 元,虚增利润总额
53,791,660.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24.67%,虚增净利润
47,282,316.43 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至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柏堡龙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
2012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4,177,440.20 元,2013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
存款 105,269,056.89 元,2014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28,713,271.09 元,
2015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61,975,314.92 元,2016 年 9 月 30 日虚假记
载银行存款 434,150,138.57 元,2018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37,975.363.28 元,2019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1,097,554,969.81 元,占
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16.84%、20.63%、39.07%、20.80%、29.26%、
24.38%、34.93%,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
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
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2018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 2012 年至
2016 年、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货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
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行为。
二、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
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计
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其中 2017 年支付 1.1 亿元,2018 年支付 2.2 亿元(募
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
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中 2.835 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
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
柏堡龙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
表项目的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三、柏堡龙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柏堡龙于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问,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3 笔,担保金额合计 11 亿
元。截止 2021 年 4 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 7.5 亿元,尚余担保金额 3.5 亿元。
2018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7 笔,担保
金额 2.9 亿元;2019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
项 14 笔,担保金额 4.2 亿元;2020 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厦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12 笔,担保金额 3.9 亿元。
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披露 7 笔对外担保(均
在 2018 年发生),金额合计 2.9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 2019 年年报披露
对外担保共 21 笔(其中 2018 年发生 7 笔,2019 年发生 14 笔),金额合计 7.1
亿元(其中 2018 年发生 2.9 亿元,2019 年发生 4.2 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
在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 16 笔(包括 2019 年下半年发生 14 笔 4.2
亿,2020 年上半年发生 2 笔 4000 万),金额合计 4.6 亿元。
柏堡龙在 2020 年年报中公告了 4.7 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 11 笔
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3.4 亿元。同时,相关对
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2005 年 11 月 14 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柏堡龙应
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柏堡龙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
事项。柏堡龙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
以及 2020 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银行流水、会计账套、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柏堡龙时任副
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柏堡龙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
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
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其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陈伟雄、陈娜娜是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
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
决议,系柏堡龙 2018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相关当事人向证监会共同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对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当事人陈伟雄、陈娜娜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以下简称 《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雄、陈娜娜采
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王琦、江伟荣、林晓如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
王琦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江伟荣、林晓如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
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达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
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
吸取教训,不断强化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行政处罚决定述》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事
项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2、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
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 原文链接:柏堡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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