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300356)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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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 16:12:44 |
ST光一(300356):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2.03.31 20:03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于 2021年 11月 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1月 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2)。 2022年 3月 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光一科技、龙昌明、佟岩、许晶、戴晓东、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 光一科技及龙昌明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力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光一科技控股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三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一贵仁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300万元,光一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9,500万元,东证融汇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2.25亿元。东证融汇享有对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财产的优先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和就其实缴出资额按照 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的权力。同日,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光一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光一科技与龙昌明共同为光一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因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 2020年 1 月 15日向苏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科技、龙昌明等光一投资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 2.13亿元、违约金 549.66万元和延期支付本金产生利息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中院受理该案。2020年 2 月 19日,龙昌明代表光一投资和光一科技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诉讼构成重大诉讼,光一科技时任董事长龙昌明代表公司于 2020 年 2月 19 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光一科技最迟应不晚于 2020 年 2月 21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 2020年 4月 8日才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光一科技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光一投资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控股股东,龙昌明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至 2021年 6月 16日一直担任光一科技董事长。根据 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光一投资、龙昌明为光一科技的关联人。 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 年度光一科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 3.39 亿元,其中3 月 1 日以后发生 2.76 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光一科技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佟岩作为财务总监、许晶作为时任分管电力业务板块的副总裁,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昌明作为光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光一投资、龙昌明 2020年上半年占用光一科技资金 2.89亿元,光一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戴晓东作为董事会秘书,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任昌兆、时任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监事朱云飞和钱卫民、时任监事葛兹俊、副总裁王昊、时任副总裁许晶在公司 2020年 5月 19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光一科技相关公告、公司情况说明、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1、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2、对光一科技 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条规定: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与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与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与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许晶给与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5)对戴晓东给以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6)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力,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链接:ST光一(300356)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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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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