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002902)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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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9 17:00:05 |
铭普光磁(002902):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时间:2022.05.06 17:0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799.1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 2021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迟至 4月 1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披露 2021 年净利润亏损 4500 万元至 6000 万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链接:铭普光磁(002902)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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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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