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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10 14:03:33

  杭州高新(300478):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2.10.09 15:10
    一、基本情况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2022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22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长虹先生、缪勇刚先生、 楼永富先生、蒋鹏先生:
    杭州高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杭州高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1)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累计发生额63,554.43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114,260万元。
    (2)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1)2018年6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长虹及其妻子楼永娣、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宋成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700万元。2018年6月29日,宋成栋将3,700万元转入高长虹个人账户。
    (2)2018年7月5日,高长虹向宋成栋借款4,000万元。该笔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10月23日,因未能偿还剩余借款,高长虹私自将杭州高新1,202.81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宋成栋作为还款担保。2019年12月31日,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高长虹偿还杭州高新1,202.81万元。
    (3)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镭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50万元。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镭德将1,15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4)2018年4月27日、7月10日,高兴集团与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众保)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3,700万元,高兴集团于签订合同当日实际收到款项。借款到期后,高兴集团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剩余本金合计4,279.12万元。
    2019年4月,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与余杭众保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由杭州高新为高兴集团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2018年4月27日”和“2018年7月10日”。
    (5)2019年5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由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旅游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房地产)、高长虹、楼永娣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小企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6)2019年6月27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的共同借款人,与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双溪房地产、双溪旅游公司与物产金融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物产金融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合同及协议、相关法院判决及裁定、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杭州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高长虹时为杭州高新董事长,组织、实施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等,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高长虹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缪勇刚时为杭州高新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了部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永富时为杭州高新董事、总经理,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鹏时为杭州高新董事会秘书,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缪勇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楼永富、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此外,高长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高长虹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整改措施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原文链接:杭州高新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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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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