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计通(30033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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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8/6 1:23:37 |
华虹计通(30033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2.08.05 00:08 重要提示: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8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2017 年末虚增营业利润 8,963,941.71 元,年报显示公司 2017 年 12月 31 日的净利润为 5,949,131.91 元,2015 年、2016 年净利润为负,2017 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负,2018 年净利润为负,导致公司2015-2018 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的通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公司股票简称由“华虹计通”变更为“*ST计通”,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300330。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1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8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4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先生、马丽女士、项翔先生: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虹计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分: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 16,116,068.4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 2017 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 18,494,164.33 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 2017 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务收入 18,855,800 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 18,521,000 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 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 8,231,633.95 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 2017 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 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 2016 年、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购销合同、公司财务凭证及电子账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 华虹计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马丽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徐明组织实施、马丽知悉并参与前述虚假贸易事项和会计处理,并在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其实、准确,是公司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财务报吿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定保证责任,但未能尽到勤勉尽貴义务,是公司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徐明、马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徐明先生、马丽女士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项翔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公司、徐明先生、马丽女士要求听证,项翔先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局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 2017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5年、2016 年、2018年年度报告,2015 年、2016 年及 2018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 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的通知》、《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5 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公司股票简称由“华虹计通”变更为“*ST 计通”,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300330。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 5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原文链接:华虹计通(30033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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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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