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3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202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良、姚祖辉: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国重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中国重工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2日,中国重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报告数据。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实施期间,本案年度报告错报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中国重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良,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姚祖辉对中国重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5),予以更正。
3.公司将以此为戒,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中国重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